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
2019/9/19 16:27:16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七中全会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完善机制、创新发展,协同推进、有效衔接”的基本原则,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城乡统筹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努力提高生活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将生活垃圾分类作为推进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全面提升我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水平,不断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创造优良的人居环境。
(二)实施范围与工作目标。
在主城各区(含两江新区,下同)的城区范围公共机构、相关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和居民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示范试点,具体计划和目标为:
1.2017年年底前,试点单位完成生活垃圾分类方案制定和动员部署(主城各区政府、两江新区管委会及市级有关部门在2017年11月底前完成方案制定并报市城管委备案),启动公共机构、相关企业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试点工作,市直机关率先实现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2.2018年年底前,主城区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全面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实施居民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试点的街道比例达到20%,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率达到80%,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20%。
3.2020年年底前,主城区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取得良好成效,实施居民生活垃圾分类示范试点的街道比例达到50%,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率达到90%,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超过35%,生活垃圾分类法规标准体系和可复制、可推广的分类模式基本形成。
永川区、江津区、合川区、大足区、綦江区、南川区、荣昌区、铜梁区、璧山区、潼南区、涪陵区、长寿区及万盛经开区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方案,于2018年6月底前报市城管委备案并及时实施。其他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参照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自行研究推进辖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二、实施主体及工作要求
(一)实施主体。
1.公共机构。包括党政机关,学校、科研、文化、医疗、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车站、机场、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
2.相关企业。包括宾馆、饭店(含餐饮企业)、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
(二)垃圾类别。
1.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2.易腐垃圾(“湿垃圾”)。包括相关单位食堂、宾馆、饭店、餐饮网点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和其他果蔬垃圾,枯枝落叶和修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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